通過借貸公司借款,還不上錢時,由借貸公司代借款人還錢,事後等經濟寬裕了,再將借款還給借貸公司。近日,記者從山東青島民間借貸市場上了解到,青島有借貸公司開始開展這種業務,採用將借貸雙方風險轉移到自己身上的方式,吸引放款人和借款人前來辦理業務。
市民王女士告訴記者,她於2009年通過一家借貸公司放款給借款人劉先生22萬,借款期限為1年。在該借貸公司考察了劉先生的資產及信用情況後,王女士和劉先生簽訂借貸合同。但借款期限已到,劉先生無力償還借款。
後來,該借貸公司和王女士簽訂了一份債權轉讓的協議,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了這家借貸公司,該借貸公司“代替”劉先生將22萬元還給王女士,王女士的賬戶上 ,借貸公司已經給她匯上了錢。王女士稱,這下可以放心了 ,剩下的事,包括利息,將由借貸公司向劉先生追償,如果起訴,官司也由借貸公司來打。
記者了解到,目前青島已有少數借貸公司開展了此項業務。一位業內人士表示,現在借貸市場競爭激烈,開展這種業務也是為了更多地吸引客戶。
記者採訪了部分業內人士及熟悉民間借貸的律師,他們對於這種模式褒貶不一。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潘宏律師認為,有了這種業務後,一定程度上的風險就轉移到借貸公司身上 ,這對於風險承受力相對較弱的借貸雙方 ,是利好之事。
但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借貸公司經理認為,開展這種業務,借貸公司需要具備巨大的討債能力,不然借貸公司的風險雪球會越來越大,可能威脅到自身的經營。
記者還採訪了市北法院的一位法官。他表示,借貸公司的這種做法,從合同法分析,這是放款人與借貸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,法律沒有禁止。